疫情防控涉及你我他,你关心的民商事法律问题都在这里了!(二)

浏览:5402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2-13 分类: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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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问: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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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问: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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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问:疫情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大,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披露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揭示,个股震荡幅度更加严重。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答:疫情导致的证券市场波动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跌因素之一系市场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在上市公司无过错的情形下投资者对此应自行承担风险。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在认定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时,要在综合疫情影响等市场系统性风险基础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场风险,兼顾中小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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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问:当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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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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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问: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答: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的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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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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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问: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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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问:如何应对疫情防控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各方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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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有怎样的应对举措?


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人群聚集活动,鼓励通过网络平台采取线上拍卖方式进行变价拍卖。同时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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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问: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答: 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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