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怎样补偿?离婚女性如何救济?

浏览:4259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3-11 分类:热点新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离婚女性有哪三项救济制度?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衡量?如何保障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动女性的合法权益?……日前,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审庭副庭长吴万秋作客济南电视台《有话好好说》节目,就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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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有关离婚救济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有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的第1088条、1090条、1091条对这三个制度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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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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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述规定中有无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




答:上述第1088条内容就是三大经济救济制度中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制度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往往为夫妻当中的妻子,这种补偿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这也契合了《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规定的“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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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种制度规定有什么意义?




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此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应该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上述社会现实作出了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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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衡量,即如何准确认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答: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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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简单介绍一下其他两种离婚救济制度。




答: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对配偶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第3款,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第2款的规定,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来源: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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