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随时补充材料;如发现案由错误、诉讼请求错误,及时向法庭提交变更案由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时,法官都会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或案由,一定要准确说明。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审、二审、再审,取证、出证、质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一、取证
当事人的陈述、往来账目、转款凭证、合同等书面凭证、电子邮件、传真、通话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网站资料、录音、录像、国土、房管、车管、公安户籍、建筑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的查询材料、证人证言,围绕案件事实,取证范围要广,没有证据要要创造证据。特殊情况下,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功能,通过法院的职能实现取证目的。
实践中,QQ聊天记录和网站资料需要到公证处公证,虽然花费了公证费,但极大的增强了证据的效力。网站资料如果不经公证,随时可能会被删除。
学会从卷宗材料中取证,鉴于每位法官的工作量都很大,手上同时会有上百件案子,处理起来难免有遗漏的地方,这就要求律师从卷宗材料中取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程序问题、计算数额等等。不要片面的认为法官一定比律师水平高。法官的办案会受许多因素影响,律师不受任何因素制约。
二、出证
证据取好之后,要理顺证据。哪些证据先用,那些证据后用;哪些是必须的,那些事可有可无的。
一般来说,要根据诉讼请求来准备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其请求事项即可。难免会出现对部分或全部内容我方不利的证据,这种证据来提都不要提。实践中,一方提交的证据恰恰是另一方梦寐以求想要得到的证据。因此,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一定要小心,不能是文字就往上堆,紧扣诉讼要求,多一个字都不要提交。
不单是证据,法律文书也是同样的道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民事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需要反复斟酌修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出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1、编制证据目录
理顺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是一项重要工作,在开庭时根据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可以调整举证顺序,可以获得法官的好感。
2、给法官提交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
给对方最多提交一份证据目录,不能提交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可以悄悄的影响法官。
3、学会从对方的法律文书和证据当中寻找漏洞。
我方提交证据时与诉讼请求无关的证据一定不能提交,防止被对方抓住漏洞。
4、关于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证据和解除合同的证据。可以提前发出EMS特快专递,如果拒收,实践中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送达。案例:张佃军律师代理的债权转让纠纷案。
三、质证
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1、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能不承认的尽量不承认。
2、出证后,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统一反驳,不要一项一项的反驳,显得没有条理性。待对方发表完意见后,再统一反驳,更能够充分引起法官的注意。
3、违约金和利息一定要提出调整意见。
即使认为我方不构成违约,也要提出调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提出调整意见,法院可能会按照原告的主张下判。
4、对于拿不准的意见,可以申请庭后核实。
四、关于证人证言
1、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载明姓名、身份信息,作证事项。
2、质证:利害关系、模糊语言
民事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客观陈述。 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其二,间接利害关系(也可称为一定利害关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包括: 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