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作要点
由于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目的在于强调原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反诉状中,应当注重驳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在诉状当中要注意称谓一致,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具备了双重身份,如本诉的原告和反诉的被告,因此在本素和反诉当中,要注意称谓的改变和使用准确。为了简化诉讼起见,可以统称为原告和被告。
注:反诉请求必须与原告的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争议内容,而且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冲销或对抗本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某技术推广公司
(地址、负责人略)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某食品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略)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代垫的保管费、运输费和卸车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2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亦即本诉的诉争合同,见反诉证据一)。合同约定: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购买3万吨某系列的食品添加剂,货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于反诉人收货后3日内付清。
2008年2月4日,被反诉人将货物运至反诉人处。反诉人经检验货物,发现货物存在如下问题:
1、与合同约定的类型不符(见反诉证据二);
2、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见反诉证据三);
3、经反诉人委托某产品质量监测部门的化验结果,发现货物混浊体严重,并有异味,属伪劣产品(见反诉证据四)。
基于前述原因,反诉人于2008年3月29日向反诉人发出《调货通知》(见反诉证据五),要求被反诉人将货物全部调走。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由被反诉人委托第三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全部货物的96%自行调走,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承付已售出的4%货物货款人民币3.75万元的协议(见反诉证据六)。其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处置货物代垫了保管费、运输费和卸车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见反诉证据七)。由于被反诉人一直不同意向反诉人赔偿上述费用,故反诉人也一直没有向被反诉人支付上述货款3.75万元。
2008年6月18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催要全部货款人民币125万元,反诉人已经明确告知被反诉人,第三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全部货物的96%自行调走,是与被反诉人达成协议而进行的,相关货款应当向第三人追讨而非反诉人。但被反诉人罔顾事实,坚持己见,强行要求反诉人偿付货款,这是非法和无理的。
反诉人认为:本案货款未能及时对付的原因在于被反诉人违约在先,将货物转卖他人在后,按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2.5万元。其次,反诉人为减少被反诉人的损失为其垫付的各种费用人民币2万元,应当由被反诉人赔偿给反诉人。
反诉人现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某技术推广公司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点评:
上述反诉状紧密地针对本诉请求提出反诉请求,并运用事实和证据之间的严密的逻辑,逐一反驳对方说法,并逐一列出己方做法的相应证据,事实和证据运用准确,逻辑推理严密,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