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承担确定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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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九、司法鉴定费的确定
司法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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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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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会有所区别。
按照《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至五千元。
二十一、财产损失的确定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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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可以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受害人应当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价格鉴定。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二十二、保险理赔申请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责任限额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到交警部门查阅、复印交通事故处理档案,确定肇事司机、肇事车主以及肇事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并索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的鉴定材料(如酒精含量报告、车速报告等)。
除了交强险之外,有的肇事车辆还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其不是交强险,所以,在保险理赔中,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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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肇事车辆是投保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查勘员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取证,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确定责任大小、进行赔款理算。
如果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事项有重大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及时搜集并保存有关证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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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4)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受害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2)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为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十四、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司法鉴定,与肇事者、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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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二十五、医疗损害责任及擅自转院、私自购药责任的确定
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或伤情加重,将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经审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拖延救治情形的,可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判决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可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或者私自购药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或者私自购药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药品又不同意交通事故受害人转院、购药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元科支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原则上不予承担;但是,经原医疗机构同意或原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除外。
二十六、好意同乘法律责任的确定
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
(二)搭乘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元科支招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在我国搭乘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由于搭乘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难以认定。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搭乘人应提供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二十七、对泊车、代驾、驾校、陪练行为的确定
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元科支招
在司法实践中,因泊车、代驾、驾校、陪练问题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大量的纠纷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应提供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二十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责任的确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元科支招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问题大量存在,各地的指导意见都有不同的规定,既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承担责任的;既有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还有规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给当事人的维权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法律障碍。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机动车所有人过错情形的确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元科支招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只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十、证据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确实、充分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七种形式。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方法。
从证据的特征来看,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元科支招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受害人,如果车辆受损,可以主张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和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
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撞车辆照片、交通费票据、车辆维修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行驶证、营运证、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收入证明。
作为乘车人或行人一方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可以主张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应向法庭提交受害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受害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还应提交残疾生活助具费发票、伤残鉴定意见书、被扶养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派出所(或乡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证明、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发票和医疗机构证明。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还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证明等。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当事人之间发送的传真件、QQ、MSN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也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作为当事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保证提交法庭的证据确实、充分、有效;并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十一、统计数据的确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要想准确计算出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必须牢记五个统计数据。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这五个统计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统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这五个统计数据是准确计算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元科支招
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一般会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请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留意本地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并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