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可得利益 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可得利益的损失中的利润损失
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中主要为利润的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因为利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违约行为下,经营者也相应的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基于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生产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
1、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2、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3、约定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作为受害人,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是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的。
三、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
2、减轻损害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乙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确立了减轻损失规则,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注释:邹艳凤著:《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