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单位员工,因李某多次拒绝单位在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要求,被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后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结果】
仲裁部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经过开庭审理,确认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个人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案件分析】
一、单位的规定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员工义务之嫌疑。
单位虽通过制定员工手册,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约定。就实践看,宣传营销工作也不宜成为全部员工或者绝大部分员工的工作内容或应尽义务。
二、单位的规定有强令员工加班之嫌疑。
本案中,单位经常在下班后,在微信工作群中布置转发工作信息事宜。此举将工作延伸到了员工休息时间,混淆了工作与休息的界限。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之外,单位布置工作,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单位的规定有侵犯私人空间和权利之嫌疑。
微信是一款个人社交软件,而非工作软件,个人拥有是否使用微信和如何管理朋友圈的自主权。个人对朋友圈这个虚拟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获得尊重和保护。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间和个人权利,不横加干涉,理应成为企业和个人起码的认知。
四、单位的规定缺乏员工拒绝的期待可能性。
单位的一个抗辩理由是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与法无悖,且在规章制度征询及公布期间,员工并未明确表示拒绝。但这种默示,并不能代表员工同意单位的规定,进而甘愿受其约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员工,很难期待员工为了保住工作,明确拒绝单位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