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票据基于其便利性的特点,在商业交易中被大量使用。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票据遗失的问题。票据遗失之后如何处理?本文试从公示催告的程序方面分析之。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即在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 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四、公示催告的程序
1、准备相关材料:公示催告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签章。
2、准备立案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票据存根复印件,如果是收款人申请公示催告,最好出具出票人书面证明票据开具情况。
3、立案办理:携带前面两项所述资料,到法院立案,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4、根据票据分类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1)如果是转账支票:交纳公告费600元,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内容,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将送达回证交回法院ð公告期满60日,自见报之日起ð法院自动出具裁定书,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如果是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股权证及其他可转让有价证券:交纳公告费600元,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内容,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将送达回证交回法院ð①公告期满60日后一个月内未提交除权判决申请ð法院自动出具裁定书,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②公告期满60日后的第三个月内书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ð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原票据废除,申请人可以请求支付人支付或者重新开具票据ð除权判决后,判决书需要公告见报,公告费600元,程序终结。
说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股权证三种票据,只要当事人申请除权判决则要依法二次公告。逾期不提出申请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五、票据权利的申报
(一)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除申请人外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为维护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二)申报票据权利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票据权利需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票据权利申报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票据原件。
六、关于票据损害赔偿责任
(一)定义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相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二)致害行为人
在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中,票据侵害行为人可以是票据当事人,例如持票人伪造、变造票据,付款人重大过失致使付款对象错误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损害的主体可以是票据当事人,比如持票人伪造票据、变造票据,付款人重大过大、付款兑现错误或者故意压票拖延支付,也可以是票据当事人以外的人,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
(三)票据损害责任的种类
在实践中常见的票据损害责任主要有: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票据法》第104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进一步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于金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子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这里所渭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指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105条的规定,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票据,造成他人损失的。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签章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伪造票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关于票据返还请求权
(一)定义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票据权利承认善意取得,在票据返还请求权中,完全排除了善意取得票据者的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只承认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二)有权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诉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是对丢失票据的救济,且该票据的持票人即票据的后手取得票据权利无基础交易关系。因此,票据返还诉讼纠纷的原告必须是丢失票据的正当票据权利持有人,被告是无基础交易关系非法取得票据的现票据持有人。
(三)票据返还请求权的种类
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
1、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
2、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
八、关于票据追索权
(一)定义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需注意都是,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1、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2、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3、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三)票据追索权的对象
关于票据追索权对象的确定,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四)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追索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民间票据买卖中是否应列夫妻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间票据贴现的行为,但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使得支付对价一方得到的票据无法兑付权利。关于这样的纠纷,实际判决中是按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按票据纠纷来确定案由,这已基本无异议。那么,在起诉的时候,为了最终债权的实现,是单列票据贴现人还是将其配偶一起列为被告?
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性的规定,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实践中已有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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