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济南中院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总有些开发商动歪心眼,因此造成的违约现象也日益增多。
最近,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李某就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购买的房屋竟被“一房两卖”,遇到这种情况,李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看吧~
2019年1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清房款480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如果某置业公司未在约定日期网签,要向李某退还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交清了房款,只等开发商办理最后一步网签手续,就可以拥有自己梦寐以求的房子了。李某掰着指头、掐着日子,终于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日期,却迟迟没有收到某置业公司的消息,李某多番催促,对方仍不配合办理手续。此时,李某突然心生疑惑,是不是自己购买的房子有问题。李某立即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该房屋早已办理了网签,户主为某投资管理公司,经过深入了解,原来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2月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375万元出售给该公司,办理了网签。
苦苦等了半年的房子,竟然是别人的,气愤的李某当即找到某置业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480万元,均遭到了对方拒绝。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置业公司承认已经与某投资公司办理了网签事项,但表示愿意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合同,只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协调。此外,某置业公司认为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尚未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数额480万元太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某已按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也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隐瞒了已经将房屋先于原告李某某出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网签的事实,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虽然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前办理网签,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但被告故意隐瞒事实,明知不能按协议履行,仍与原告签订合同,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大额的购房款,反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应予惩处。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48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李某480万元。
一房两卖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房屋出卖人一房两卖的,除了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外,买房者有权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在此告诫出卖人,一定要诚信履约,否则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尽量多了解开发商及房屋情况,防止掉入“一房两卖”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