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自爆发后迅速蔓延。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这特殊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合同法律关系都因为疫情所产生的不可抗力陆续产生法律争议。对此,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特殊时期企业运营因疫情所致合同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以下法律指引。
一、【合同管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因疫情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及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有权援引“不可抗力”提出相应抗辩。但需要确定“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是本次疫情直接导致或与本次疫情有关联”。合同当事人应需正确适用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从严把握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合同当事人应以促成交易为原则,首先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失,实现合同目的。
企业需尽快启动自身核查,查看签订的商事合同,落实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情况,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如不能履行自身义务,企业应收集证据,证明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疫情导致,比如国家及地方的政策、通知或紧急措施。其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及后果,企业应估算,列出损失清单及明细。最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函等)通知你的合同相对方,如实告知企业面临的不可抗力及履行困难,并商请如何解决合同履行不能,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从而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如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述明上述情况,加附政府部门文件作为凭证。请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决合同。
2、律师专业协同
根据合同核查情况,企业可以与法律顾问或律师合作,起草告知函等书面文件,固定证据,通过“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专业操作,规避企业合同防控风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对不可抗力责任的免除,并非当然的全部免除,而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实践应用中,相关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即免责的范围必须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发生,遵循原因与责任相适应的精神,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1:突发的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开工,或无法托运,或无法获取上游企业的原材料等,因而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或智力成果,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
举例2:在发生疫情前,企业有时间、有条件准备原材料,却迟迟未与上游企业签订原材料订单,或者不按时付款,之后发生疫情,原材料无法运往企业,企业也因此无法按时向其下游企业交付产品,此类合同的不能履行,不是本次疫情造成的,不能依据该条款予以免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定前提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需要足够严重到已经事实上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导致合同目的前无法实现。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尽管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事件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当事人自动免责,还需要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履行不能作为前提。
二、【诉讼活动管理】
继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各地也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此次疫情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举证、应诉,法院的开庭、宣判,以及调取证据、强制执行都产生了影响。根据各级法院发布的通知,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在诉讼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各地法院基本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发布公告,从2020年2月3日起,人民法院是正常工作的,建议节前已收到开庭传票的诉讼参与人积极联系法官、书记员,就案件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需要立案的,可通过优先选择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确需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
(三)邮寄材料应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人民法院 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上诉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提交材料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人民法院。
(四)无法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编辑:董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