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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借款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
一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号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54号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614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莉
来源 | 小军家事 作者 | 小军家事团队、法商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