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首先,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