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谢天华系自愿放弃年休假,又要公司折算工资缺乏依据
本院认为,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谢天华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谢天华虽称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故本院认为,谢天华系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其现要求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故对谢天华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谢天华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