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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1.“公法说”。“公法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学者们在具体定义方面依然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第二,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强调国际经济法是所有国家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配置经济利益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体。
2.“综合说”。“综合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兼具的综合性。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关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结算、信贷、投资、税收等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总称;第二,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的,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3.评论。对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探讨,是一个初始性的问题,是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国际经济法领域中众多的理论分歧均可溯源于此。而要在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上取得一致,关键在于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上取得一致。虽然有不少学者对“国际经济关系”作了较为系统的、多角度的分析但是,似乎并没有迹象表明学界在此问题上逐渐产生共识,相反,分歧依旧。我们认为,最为关键的原因恰恰在于问题本身,正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处于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的地位,直接决定了对它的回答,是一种路径选择,而非其他。理论上来说,这种选择本身无所谓对与错。相反,对它的评判结果取决于以其为基础的体系能否满足现实的社会需要。我们还可简略看看国外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界定。虽然,他们如何定义对我们来说并不当然具有示范作用,但是,也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宏观的视域把握当下国内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相关基础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的状况。
二、国际经济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肯定说。第一种情形,即既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又认可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代表性的观点为:一方面,主张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为国际经济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围,因为传统上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政治和外交关系的法律,而且早已发展完备,它与新兴的国际经济法属于不的法律部门。第二种情形,即既强调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相结合的特性,又认可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代表性的观点为,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得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根据迫切的现实需要“应运而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2.否定说。第一种情形,即虽然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是否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史久镛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因此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第二种情形,即虽然强调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相结合的特性,但是因而否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莫世健教授认为,将国际经济法描述为“学科”比将其视为“法律部门”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3.评论。法律部门是对法律规范有序化组织的方式,也是联结法律规范(微观层次)和法律体系(宏观层次)的重要环节(中观层次)。法律部门固然是对有效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有序组合,但同时它又具有学理性的一面。影响对国际经济法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作出判断的因素很多。大体上说,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种。争论可能基于内在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而出现,也可能因为对法律部门的理解不同等外部因素而产生。
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狭义说。狭义说指称的是在范围上主张不包含私法性规范和原则的这一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国际经济法可谓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其法律规则是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制定的。这样,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法、运输法和运输保险法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面规则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2.广义说。广义说指称得是在范围上主张包含私法性规范和原则的这一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往往因其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在适用法律上,既包含国内法规范,也包含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评论。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争议,如同关于其定义一样充满争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它们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在选择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时,相应地把各自要探究的范围限定了。我们同样可以看看国外学者在领域中的观点和立场。实际上,他们之间的观点往往也是难以相合的。但是,目前似乎呈现出这样的一种趋势,即赞成国际经济法有更宽阔范围的观点日益获得一种主流地位。事实上,对国际经济法范围的界定,同样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实质上,这也应该属于从外部边界对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廓清。还有学者试图对国际经济法进一步细分,分为国际经济(规制)法和国际商法,以规避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作过于广义的界定时所可能面临的责难,但是这也导致所进行的探讨不在同一层次上的后果。
四、结语
由来已久的,关于国际经济法是什么、国际经济法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经济法究竟涵摄哪些内容等一系列基础问题上所存在的争议,既可能源自内在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的不同,又可能源自对外在因素的不同考量。在回答这些基础问题的过程中所提出的诸多理论主张,有其合理之处,但其中任何一种理论主张都尚未具备完全的、说服性的优势。我们应当慎重看待争议,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和成熟过程中必经的重要阶段。面对这些基础问题,我们应当有更为开放的心态和发展的眼光,重在扎实研究。体系的建构实属不易,而更大的困难在于对其小心求证和不断完善。在当前理论研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不赞成对这些基础问题作出一种预设性的价值判断和终局性的解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