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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法治社会所应完善的法律原则。《民事诉讼法》是调节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法律,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化,诚信原则被列入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但在适用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内容层面对失信的评价,在范围层面对诚信适用范围的明确,在后果层面缺少失信的制裁内容等。文章通过分析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以及可行性,针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适用性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将诚信原则引入其中,诚信原则是一个人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准则,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将道德准则中的诚信原则作为法律一部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立法的全面性。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综合,将之纳入法理视野,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比如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在其他法律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诚信原则就可发挥效力。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进行了明确,在此背景下探析诚信原则的适用性就更为迫切。
一、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体现
诚信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标志着道德向法律的转化,也让诚信原则从最初对内心的规范,转向对社会的规范。《民事诉讼法》第13条,从总体上指明了诚信原则的法定化方向;第56条第3款对受损害的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可以进行撤诉;第6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需要遵循诚信原则来提供证据;第65条对证据失权制度逾期也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情形来分别处理;第72条规定当事人如实作证也体现了诚信原则。可见,从《民事诉讼法》的条款增补与修订来看,遵照事实依据来取证,体现诚信原则,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反映。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对诚信原则的解释更为细化。比如对于诉讼参与人以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签署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体现了诚信原则的制裁规定;对于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体现了对诚信原则后果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除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等进行通报,体现了失信名单制度的落实。
二、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从法学视角来看,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主要从司法实践与司法合法性两方面来分析。
(一)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诚信原则的应用,典型案例为“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吴梅,对被告西城纸业公司拖欠货款一事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中,西城纸业对货款无异议,责令西城纸业向吴梅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关利息。之后,西城纸业提起上诉,又向吴梅签订还款协议,商定还款计划,吴梅放弃支付利息的请求。随后,西城纸业撤诉,法院准予。但后来因西城纸业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使得吴梅再次提起上诉,请求一审执行判决。西城纸业却以二审申请执行监督为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但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最后,二审法院出具判决理由“西城纸业未履行和解协议,也违背了双方约定的诚信原则,故对其不予执行原判请求不予支持”。从该案的审理中发现,诚信原则的合法性论述,实际上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间接否定。王亚新教授从“禁反言”视角得出了诚信原则的有效性。但对于此案的争论,显然与诚信原则合法性有直接关系。由于当时诚信原则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因此,该按所呈现的“直接否认该和解协议的效力”的原则处理,其实也是诚信原则的实质性体现。
(二)在司法合法性中的可行性分析
围绕司法合理性来分析诚信原则的可行性,也是学界探究、争论的焦点。诚信原则本身是道德准则,由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学规定,体现诚信原则独特的法学适用性。首先,对于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诚信原则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比如在诉讼行为上,以双方的互信为基础,排除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从而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客观、平等,构筑和谐的诉讼环境。其次,诚信原则作为法学规定,也是对司法实践的规范。一方面法官在面对自由裁量权时,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实际来选择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所以说,诚信原则之于法官,更有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解决法律纠纷。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之于法院对他人的行为规范,也进行了法律规定。比如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要对案件信息进行认真查明和认定后,才能给予裁决。最后,从法律体系建设来看,诚信原则的引入,以明确的条文规定来细化民事诉讼法中的各类情形,并根据诚信原则来处置法律纠纷。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可以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见,从诚信原则入法到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法院的失信行为主要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对下级法院正当的审判结果改判或发回重审;第二种是对下级法院原本不正当的结论维持原判;第三中是对明知可以依法改判的案件发回重审。只要是法院未能遵守上述任一情形,都可说明法院的失信行为。由此,将诚信原则纳入法律管理制度中,才能推进判决的既判力,才能维护法律程序的合理性。
三、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适用难题
诚信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法》,其适用性是客观存在的,也为推进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法治化发展进程来看,诚信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诚信原则的适用还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在:
(一)诚信原则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原本应该是完整性的相互制约的体系,但从2012年诚信原则写入《民事诉讼法》,2015年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以来,虽然诚信原则的适用性是广泛的,但其与现有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矛盾。
(二)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限
从《民事诉讼法》相关诚信原则的条款中,大多是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定,而对法院、法官等规定显得不足,使得其适用范围狭窄。同时,结合我国立法体系,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仅限于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而对于案件的执行、以及诚信原则的推广则涉及较少。
(三)诚信原则的适用效果有限
对于诚信原则,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不同的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标准。加之法官所选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标准不同,也会影响案件审理及裁决,从而导致有失诚信原则的情形。
(四)缺失违反诚信原则规定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仅仅是关于内容上的规定,而未对失信后果进行详细规定。诚信原则本身相比于其他法律规定,还未从后果上进行确定,特别是在法律制裁力度上,要结合诚信原则的失信情形进行细化规定。因此,对于诚信原则,其适用性还存在诸多落实困境,还需要从司法实践、立法完善等方面来进行修订,促进其不断完备。
四、完善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开展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适用性探究,从发现问题和不足来全面解读诚信原则,并从法理与法务实践层面来提出完善对策。
(一)立足诚信原则构建失信评价机制
对于诚信原则及适用性的研究,还要关注失信行为及后果的规定,特别是在法律体系中,要强调法律规定的两面性。同时,对于如何进行迫切需要创建失信评价机制,评价与评判法律层面上的失信行为,将违法诚信原则的当事人进行监督与评价。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失信进行评价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对相关单位、征信机构进行通报,但这仅限于一个环节,还要从法律执行效果上,对相关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执行。另外,在诚信原则中对失信行为评价,还应该包括法院等法律人员,如对失信法官的记录与通报,对其绩效奖惩进行规定,真正促进法官及诉讼当事人能够获得平等的诉讼地位。
(二)立足诚信原则拓宽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对诚信原则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诉讼当事人,而对法律其他参与人员及单位则涉及较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在维护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过程中,要坚守公平、公正。因此,从诚信原则覆盖范围上,也应该对法院、法律人员同样具有效力。进一步拓宽诚信原则的覆盖范围,将法官、法院等群体纳入其中,并将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予制裁,辅以相关绩效考评。同时,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诚信原则在执行中还应该给予监督,特别是对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监督,要进行核查、记录和汇报,对于未能履行诚信原则的当事方及相关诉讼群体,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诚信原则应该进行细化,特别是在法治面前,对诉讼结果的公允性往往存在较大的干扰。因此,从法律和道德统一上来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立足诚信原则强化违反诚信的制裁力度
民事诉讼法解释******后,诚信原则的适用性获得了一定完善。但在违反诚信原则后果制裁方面,显得不足。比如仅限于对恶意诉讼、恶意串通等行为进行了制裁。所以,要结合诚信原则的不同情形和行为,对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规范和细化。比如一般行为给予民事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刑事处罚,维护诚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当然,对于受惩罚人也要进行如实登记,计入失信档案,由此来形成更大范围的违反诚信原则的惩治体系,真正维护诚信原则的公平、公正。
五、结语
探讨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与适用性,并从当前诚信原则的执行困境中来提出完善对策,推进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发展,真正促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