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代表着正义、法律人就是(或者应当是)正义使者,“利剑”、“天平”具有强烈的符号色彩,话语背后的权力跃然而出……如果法律真是一柄利剑,那么,持剑武士和剑锋所指的人不会是同一人,然而现实是:学法律的人却容易学坏,学法律的持剑武士往往会将剑锋指向自己,为什么呢?且看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特聘一级教授方流芳的这篇文章。 一、法律人的豪言壮语 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之后,每个学生都会感受到话语的分量, 如:“一生一世法大人”—一个有关人和机构依附关系的隐喻;又如:“本校是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一个有关自己和同行关系的自我评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生的入学誓词是一个典型的拔高法律人形象的话语: “当我步入神圣政法学府之时,谨庄严宣誓: 我自愿献身政法事业 …… 挥法律之利剑 持正义之天平 除人间之邪恶 守政法之圣洁 积人文之底蕴 昌法治之文明” 在这里,法律代表着正义、法律人就是(或者应当是)正义使者,“利剑”、“天平”具有强烈的符号色彩,话语背后的权力跃然而出……如果法律真是一柄利剑,那么,持剑武士和剑锋所指的人不会是同一人。然而,现实并不像演绎推理那么简单。 二、法律人走麦城 1、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校友录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教授、前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首位钱端生奖获得者。犯受贿罪,2010年获无期徒刑。 (2)许宗衡,双硕士(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1999年,美国国际东西方大学MBA), 深圳市前市长。犯受贿罪,2011年获死缓。 (3)曹文庄,药监局司长,2005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犯受贿罪,2007年获死缓。 (4)田长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犯受贿罪,2008年获刑6年。 (5)郭生贵,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函授学院毕业,犯受贿罪,2008年获死缓。 (6)杜保忠,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政法大学93级研究生,犯受贿罪,2008年获刑。 (7)麦崇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北京政法学院毕业生,犯受贿罪,2003年获刑15年。 (8)田凤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北京政法学院毕业,犯受贿罪,2003年获无期徒刑。 (9)李汉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2008年因受贿罪获刑。 (10)贾永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北京政法学院毕业生,2001年因受贿、贪污获无期徒刑。 (11)宋晨光,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犯受贿罪,2012年获死缓。 (12)袁宝璟,中国政法大学85级学生,企业家,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获死刑。 在以上名单里,本应添加上*********,他已经被提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导,只是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会批准提名之前,他就走进了美国领事馆,又从那里走进了监狱。黄松有曾经是4-5所名牌法学院的博导,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界共同的审美观留下了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在以上“知名校友”名录里,所有的官员都是因同一错误——“受贿”——而丢失了“知名校友”的荣耀。与此同时,还有更多不那么知名的校友(如律师校友)陷入了贿赂食物链的中端或者低端。为什么法律人(特别是成功的法律人)会无师自通地走进“贿赂门”而成为“同门师兄”呢? 2、法律人通病的患者似乎不限于中国大陆。 台湾大学是台湾的最高学府,也有自己的“杰出校友录”,以下一位是台大法律系的“杰出校友”: 陈水扁,1950年出生;1970年,以最高分考入台大法律系;1973年,以全台第一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74年,台大法律系毕业,全系成绩排名第一;2000年,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2012年11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以贪污、受贿、洗钱罪判处合并执行18年徒刑,并科罚金1亿5600万元。陈水扁所做的事情是,将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以不实犒赏诈领机要费、机密费;以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此外,在龙潭购地案以及陈敏薰人事案中,这位杰出校友也犯了同一错误——“受贿”。 台湾还有一位“杰出”法律人:台北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刘伟杰——台湾理律律师事务所的法务专员。2003年,刘盗卖客户寄存的股票,获新台币30多亿元,用以购买钻石。其后携钻石逃离台湾,至今仍在追缉中。时任理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带领律师事务所度过危机的陈长文或有感于刘伟杰事件,而在2006年出版了专着“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3、那么,在太平洋彼岸——在台湾同行常常称为“法制先进国家”的美国——法律人又如何呢? 2012年,在水门事件40年之际,曾任尼克松政府白宫总顾问的John Dean发表了题为“水门遗产”的报告,报告提到:1973年6月26日,John Dean在参议院作证,提交了一份参与水门事件和掩盖事实真相的人员名单,大部分人的名字旁边都有加上了“*”号。在回答参议员提问“为什么添加“*?”的时候,Dean说: “……当我列出名单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糟糕,这么多律师卷进去了。’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因此,我在每个律师的名字旁边添加了一个星号,包括Mitchell, Strachan, Ehrlichman, Dean, Mardian, O”“”“Brien, Parkinson, Colson, Bittman, and Kanlmabach.” Dean又补充说,带星号的名单还没有包括美国总统尼克松,以及当时已经声名狼藉的Gordon Liddy和数十名在水门事件中充当了某种角色的律师。为什么这么多法律人卷入了水门丑闻?Dean总结了四个原因:胆大妄为、能力不足、对客户愚忠和错认客户 (Arrogance, Incompetence, Unquestioning loyalty to the client and Confusion about the identity of the client) 。 三、法律人学坏的原因浅探 试图罗列所有的原因,创建因果关系,这不是我的本意。我只是大致把一些经验事实作为原因,并对原因进行大致的分类。 1、角色冲淡对错,“关系”变乱角色 (1)按照经典看法,律师只遵循角色界定的伦理规则(role differentiated ethics):律师只从客户关系的立场考虑道德问题,不必关心超越这一关系的其他道德问题。针对这一看法的批评意见是:其一,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中,律师的行为充其量是系统内的道德中立,可是,在系统之外,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律师的行为常常是是不道德的,律师可能常常在与所有的人作对;其二,在与客户的关系中,律师总是处于支配地位,掌握着父爱式的、控制他人的权力 ,而这种权力常常会被滥用。 对抗式诉讼犹如竞技,竞技规则以确保程序公平为唯一目标。在团队竞技中,队员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就是效忠自己的团队,合力对抗另一团队。在竞技规则的边界内,“我方”和“对方”的身份政治决定着队员有关好坏对错的判断——凡有利我方的,就是“好”,应当喝彩,反之则否。一旦进入对抗,非胜即负、赢者通吃的伦理就代替了好坏对错的伦理。 律师与客户分别组成相互对抗的团队。然而,什么样的人会经常购买律师服务呢?在每个社会,需要律师服务并且有付费能力的客户通常是大公司、政府机关、文教机构、黑社会、名人和有钱人,律师不可避免地与这些客户为伍。律师与谁对抗,取决于他的客户需要与谁对抗,“律师-客户”关系决定律师的立场,金钱决定“律师—客户”关系。律师是在决定与谁为伍、与谁为敌之后才进入“角色”的。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2)角色伦理也许是支持律师、客户关系正当性的最坚实的基础,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发生角色串演,角色界定的伦理基础也就彻底动摇的。我们常常看到,利益关系导致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法官变为律师,律师变为法官。例如,在北京的金宝花园“窝案”中,律师、法官共谋,律师虚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官按照律师的要求作成判决,双方共同分配胜诉利益—当事人、律师、法官三重角色相互串换,诉讼成为一场逐利游戏 。 在中国,客户与律师签约之前常常会打听或者直接询问律师:“与法院有什么关系?”律师也会标榜他们和法院的关系,以赢得客户。“关系”具有自我复制的能力,是一个具有无限扩张能力的网络,一次交易的“关系”会延伸到下一个交易,交易产生的“关系”又变成可以交易的商品。有“关系”的人会现价销售或者赊销他的“关系”,没有“关系”的人会投资“关系”或者临时买进“关系”,结果是驱动更多的人围绕“关系”而生活。 诉讼中的“关系”真是那么可靠吗?我有许多的理由对此表示怀疑。 首先,“关系”投资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诉讼对手的“关系”投资策略。除非知晓对手“关系”投资的对象、金额、方式和预期回报,任何“关系”投资都是在盲目的状态下进行竞争。 其次,即使得知诉讼对手的“关系”投资策略,律师也不是最称职的“关系”投资代理,因为,律师从来不是接近投资对象的最佳人选——律师无法和法官的亲属、朋友和上司竞争接近法官的能力。 再次,很难想象一个律师能够预测可能影响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所有法官,并且事先把他们一一“搞掂”。 最后,一个出售“关系”的律师,颠覆了公私关系的全部伦理:他从一开始就试图影响公正审判,从而背离了他应当效忠的法律制度;他把自己和法官的“友谊”出售给客户,使他的法官朋友面临当事人举报的巨大风险,在私交中陷人于不义乃是最为人所不齿。像这样的律师,怎么可能保持“投资”诚信,而将客户委托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关系”呢? “关系崇拜”或者“关系恐惧”已经成为一种路径依赖或者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迷信。在“关系”的围城中,人们甚至没有勇气去开发一个无涉“关系”的法律服务市场——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需要律师的“关系”——那些只有法律服务而没有任何关系的律师本来也可以发展出自己的客户群体。 (3)Wasserstrom教授认为:律师充当某种制度角色,只有当制度本身值得信任并且得到信任的时候,律师的角色伦理才有立足之地;如果律师并不真正相信他自己是在充当制度安排的角色,那么,律师就应当“为虚伪和不诚实缴税” 。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是老生常谈。问题是:在司法过程中,权力与腐败如何形成相关性?在诉讼中,法官最终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败诉 ,当事人相互竞争,影响法官的决定:正当的影响是在诉讼程序限定的范围内陈述、提供证据、质证、辩论;不正当的影响就是引诱法官偏离中立。 2、深谙法律弊端,法律人易生轻侮法律之心 如同其他制度一样,法律不可能是完善的,法律的缺陷、漏洞和错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利益,给另一些当事人造成困境,律师因而有机会向客户出售他们利用法律缺陷的能力。同样,当成全或挫败当事人请求在法律上都能说得过去的时候,法官作出偏向一方当事人的决定,并不会面对不可逾越的道德障碍。法官不是,也不应当是法律文本的崇拜者;深信只要遵循文义,每个案件都能从法律条文找到现成答案的法官,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多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