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梅与韩雷原系夫妻关系,因二人在生活中观念分歧较大,无法共同生活,遂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登记在韩雷名下的位于运河路某幢某单元某室楼房归李梅所有,韩雷保证于离婚当日协助李梅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二人领取离婚证后,韩雷反悔,拒不配合,一直拖延了两年有余。李梅多次催促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梅、韩雷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韩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韩梅办理位于运河路某号某幢某单元某室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总结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在与对方的协商中,往往会先就财产部分作出较大让步,以期能获得对方的离婚合意。一旦完成离婚手续,作出让步的一方又往往会反悔拖延,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手续的办理,本案即属于该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等无效情形,则其中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若一方拖延履行,另一方可依法以离婚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在取得判决书后,若对方仍不履行,一方可依据判决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就不再需要对方的配合义务,人民法院可直接依程序通知房管部门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一方名下,一方也就由此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合法权利,可以进行任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