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 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 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 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但因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以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