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不能排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林某与某云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
二、企业人事高管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拒绝的除外——刘某与某美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7民终3174号民事判决书]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受法律保护——韩某与某燃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
四、用人单位制定的名为“负激励”实为克扣工资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宋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
五、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何某与某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2327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2746号民事判决书]
六、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徐某与某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8943号民事判决书]
七、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中止,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某矿业公司与伊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书]
八、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某物流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5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
九、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周某与某饮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
十、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年终奖——某置业公司与隋某劳动争议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