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2022年度)
一、自愿购买销售者已明确告知过期的酒水,不支持十倍赔偿——某商行与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6民终22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10201号]
二、“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实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3085号]
三、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与某米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1764号]
四、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然购买,应风险自担——邹某与路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3912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终5247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申42号]
五、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已使用了设备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某智能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896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403号]
六、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标准——某建设公司与某金属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初40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1604号]
七、开具发票系出卖人的合同附随义务,一般不应成为买受人拒付货款的理由——某置业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5699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1011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879号]
八、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某建筑公司与荣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2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628号]
九、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某加工公司与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德州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140号]
十、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某太阳能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1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