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金霞律师
在现实情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己境地及外部环境的综合考虑,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不愿意从法律上结束婚姻关系,或者在情感上尚存有余地。但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又想在内部就共同财产做出界定。那离婚是否是分割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因此,离婚并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诉讼毕竟需要时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提起分割共同财产之诉并申请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从而在诉讼中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当然,鉴于上述规定对婚姻制度及婚姻精神的突破性,在婚内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方,应面临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还要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确实存在上述情形。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留存证据,尤其是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共同债务的,应采取警惕、审慎的态度,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