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一些情况,即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变更手续。当离婚时,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获益方主张该协议不是赠与,而是夫妻财产约定。那赠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呢?
一、 设例释之
(一) A婚前有多套房产,A与B恋爱多年,但因B家人反对,二人一直未能登记。后A为取得B家人的支持,写下一纸承诺,该承诺的内容为:A现将名下的所有房产(附清单)都无偿赠与给B,归B个人所有。A在下方署名。B深受感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A恋上他人,要求与B离婚。B同意离婚,但要求A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 C与D婚后经过多年打拼终于积累下多套房产,C有感于D的付出,于是写下一纸承诺,该承诺载明:所有房产(附清单)均是C与D的夫妻共同财产,现C与D约定,所有房产均归D个人所有。署名C、D。D深受感动,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后D移情别恋,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所有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二、 法律后果分析
案例(一)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二)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
“夫妻赠与”、“夫妻约定”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2. 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
3. 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再看案例(一)、(二)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案例(一)属于“夫妻赠与”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A将房产全部赠与给B,但因B并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A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案例
(二)属于“夫妻约定”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C与D约定将房产全归D所有,尽管D也没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所以C必须依据该协议履行。
三、 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赠与与约定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在夫妻关系中,既要坦诚相待,也要注意不同的行为将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当然,无论是约定还是赠与,最完备的保险措施还是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