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金霞律师 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只能在在六个月之后(无新情况、无新理由)再起诉。那这六个月的起诉点是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一、设例释之
A与B于2013年5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夫妻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上有较大差异,经常因琐事吵闹。
2018年11月份,A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因A提供感情不和证据不足,判决不予离婚。B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收到该判决书。
2019年5月9日,A再次诉至人民法院,以夫妻分居二年多,现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分析
原告A曾于2018年11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B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收到该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收到起十五日内不上诉即自动生效,故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18年12月2日。现因A于2019年5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尚未满6个月,其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职能面临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
三、总结
本案中A知道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六个月的“冷静期”,但不清楚的是六个月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按照A的理解是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所以在2018年11月9日判决作出的六个月后的2019年5月9日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被告B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再加六个月的时间原告A才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是被告B起诉离婚的话,则不受此六个月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