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调解协议签订后,如出现签订协议时未能预见的事实,导致一方当事人实际损失与协议约定赔偿数额相差过大,当事人可以以重大误解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2010年,杨某骑摩托车与李某驾驶拖拉机相撞,经村治安主任蔡某出面调解,李某赔偿杨某7500元,“不再追究责任”。2011年,杨某以其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光医药费就花费9000余元为由,诉请撤销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案调解协议具备上述规定的有效要件,故在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协议有效。当事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本案案由宜认定为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在双方请求村治安主任调解之前,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受伤后李某积极施救。在杨某最后出院前1天,由杨某亲友出面邀请能代表村调解委员会的蔡某进行调解,后李某表示接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当即履行完毕。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规范,但因约定的给付款7500元与杨某诉请的各项费用或损失数额相差过大,且在杨某出院时未曾预料到会构成10级伤残,故对杨某提出的其对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诉争调解协议。
【案例索引】:
湖南常德中院(2012)常民一终字第11号“杨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