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董雷涛律师
【裁判要旨】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时间。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6年,戴某与妻子秦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了约定。2007年,因秦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戴某诉请离婚,并要求依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亦包括财产关系,具有复合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情况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合意外,还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有本质区别。前者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归属约定,亦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约定,而后者一般系针对已取得的现存财产处置。判断两者性质,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目的,如系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则属后者;如双方无离婚意思表示,而仅系对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则属前者。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时间。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0903/3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