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雷涛律师
【律师点评】:
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性保证,是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人一般担保,《公司法》规定股东须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公司须在登记机关将注册资本金及股东认缴情况公示,在未经注册资本金变动及公示程序情形,公司现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否则构成实质上返还其投资。
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是以公司资产担保股权转让款的实现。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无异于以公司资产为股权转让买单,本质上发生回购本公司股权情形,会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
【案情简介】:
2007年,机械厂将其所持公路公司75%股权作价400万元转让给另一股东开发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路公司为开发公司支付对价向机械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公路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
从资本维持原则出发,《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性保证,公司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法》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三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权,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是以公司资产担保股权转让款的实现。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无异于以公司资产为股权转让买单,本质上发生回购本公司股权情形,此与《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严格限定在三种情形之下的规定相违背,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
公司资本是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前提和基础。为确保公司资本信用,《公司法》建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处于枢纽地位,要求公司自设立中、设立后,以致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之财产。资本维持原则并不干涉公司合理的经营活动,亦不能避免公司实际财产非正常、不合理减少。公路公司为其股东之前的股权转让交易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实质是公司向另一方股东退还出资。公路公司在本案中的保证行为虽非直接抽逃出资,但实际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将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评价。公路公司为其股东开发公司在公司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将以牺牲公路公司广大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代价,而实现开发公司的个别债权权益,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准则,故判决开发公司归还机械厂股权转让款4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