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有出借方因为走账便利或者规避风险等原因,从第三人银行账户直接出借资金;或者因为自身个人信用等其他私人原因,一直利用第三人的账户进行资金的不断流动。但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行为对出借账户的第三人来讲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笔者近日遇到的一则案例就恰当的印证了这一点。
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达成了款项出借合意,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A某作为出借人借给B某100万元,双方还对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后A某在B某的指示下将100万元款项分多次汇入B某指定的C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借款到期后,B某未按时偿还借款,A某遂将B某、C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偿还借款及利息,C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观点交锋
B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C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具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C某不是借款合同一方,亦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仅是出于亲戚关系将账户借给B某使用,在这期间,C某的账户完全由B某把控,其没有使用过涉案款项,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方的观点则认为,C某对于自己的账户出借给B某的事实是完全明知的,且其允许并放任B某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流转操作,在此前提下,C某应当承担由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本案中,C某认可其银行账户长期由B某使用,无论该账户是其自行开户还是B某代为开户,均为C某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C某将其账户交由B某使用,即意味着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B某使用。C某本身是具有过错的,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C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也是支持了A某的诉讼请求,由C某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写在最后
在实践中,出借银行账户的一方总是认为自己仅是出借了一个账户给他人使用,该账户自己不持有且没有使用,账户里的资金也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发生任何纠纷都与自己无关。这种认识错误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的规定,个人银行账户因具有明确的身份属性而不得出借、出租。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本身从行为上就已涉及违法,且出借银行账户极易造成个案中法律关系的混乱,加重法院查明法律事实的审理成本,从这一角度来说,司法也会趋向于支持账户出借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趋势,以起到震慑、引导公众正确合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作用。
因此,元科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为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应当谨慎地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拒绝出借,以规避无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