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了业务方便或基于对某人的信任,经常有企业或个人在空白合同上仅盖章或签名后就交与他人,由他人来办理接下来的一系列事宜。孰不知,这样做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极易产生纠纷,且在纠纷产生后,在空白合同上盖章或签名的企业或个人因过错原因,其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
一、典型案例
A某以经营生产为由向B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C某为A某提供担保,后C某与B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A某未按照约定还款,B某遂将A某与C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某偿还借款本息,同时由C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保全了C某账户中的存款23万元。
庭审中,A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称目前无能力还款。C某对担保数额有异议,称当时与A某商定的是为10万元提供担保,A某拿过来是空白的保证合同,合同上没有填写担保的数额,C某只是在合同上签字。因保证合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C某要求撤销该保证合同,同时解封冻结账户。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自签字或盖章时起。保证合同自B某与C某签字完成后即成立,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完整。C某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其最终仍在该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其系对合同对方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的授权,这相当于是一种无限授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B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C某对2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写在最后
经济社会背景下,信任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信任,否则就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怠于维护。无论企业或个人,都应当尽量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因为无论对方在空白处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除了合同以外,其他如债权确认书、对账单、送货单、收款收据等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函件,或者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性质的文书,都应尽量避免在空白材料上签字。虽然每个案件的细节都不一样,但在空白材料上签字,即便不能一概认定有效,也增加了己方的举证责任,容易使己方陷于不利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