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问题
净身出户,是指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民法典》里没有明确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净身出户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的一种表现方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净身出户与夫妻财产约定有本质不同:其一,净身出户约定内容宽泛,指定不明,属于约定不明。其二,净身出户多为附条件生效条款,依据约定内容,只有出轨、家暴等触发事项发生后协议才生效。其三,净身出户协议签订之时,一方往往因为畏惧或者不想离婚而签署,存在“非本人意愿”“胁迫”等可能。其四,净身出户协议权利义务严重倾斜,容易导致另一种不公平。
二、“净身出户”约定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对于附条件的“净身出户”约定,要看该条件的约定是否损害婚姻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如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就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婚姻自主权,是无效的;如约定一方有婚外情时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如约定因婚外情等原因与配偶签订协议,约定再次婚外情必须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配偶所有,则再次婚外情“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该部分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达成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必须离婚或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特别是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应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来看,即使有诸如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的约定,法院也往往以主张的一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为由不予支持。只有在一方涉及家暴、******等严重情形时,若有双方有约定,极少数的法院也会支持,但主张的一方同样也会面临举证的问题。因此,由于“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法院在认定时一般会采取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