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 董雷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当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即是对父母与子女感情因素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成长需要、意志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了规定:(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阶段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父母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者由母方直接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是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作出裁决。(三)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与其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在实践中确定由谁来抚养子女,更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因此,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都要事先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