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 张明律师 15689156709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与解除。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市场形式瞬息万变,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的不可预料因素较多,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履行已失去积极意义,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救济方式,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新获得交易自由,进而更好地促进交易效率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至五百六十六条对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但实际业务操作中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原则,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较为审慎。为有效理解相关法律条文,避免合同解除走入误区,本文结合近期最高院合同解除相关裁判理念及裁判规则对合同解除规则及适用进行分析。
合同解除从不同维度可分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单方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进行合同解除,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协议解除的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需注意协议解除一般双方协商后订立相应解除合同,因此协议解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法定解除的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该五种情形的合同解除即为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复杂的合同面前,约定解除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约束下解脱出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在合同起草时有必要把合同解除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条依据“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该法律规定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需注意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该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解除权在预定的期间届满后消失。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需双方协商或按交易性质进行判断。
合同解除方式的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除协商解除合同外,合同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既需具备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实质要件,还需按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需履行通知义务,以达到合同解除的形式要件要求。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综合分析最高法院相关案例中的纠纷争议,一般而言,判断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大致有三条适用规则。
(1)根据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主合同义务确定合同目的
(2)在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根据交易关系的法律性质确定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并以此为据判断合同目的
(3)根据合同整体内容确定“一揽子”交易的“合同主要目的”,在存在多个交易行为构成交易组合的场合,应当依据交易整体体现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合同主要目的”。
合同解除后果的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没有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仍应履行,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