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 董雷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出借人以出借信用卡或通过套现等方式出借款项的,该款项并非出借人自有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即使签订欠条或借条约定了本金和利息,因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