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出于投资或者顶名等其他原因而成为某一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中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知。当公司出现异常情况而切实影响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猝然的感到手足无措。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你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对公司“知情”。从法律上来讲,即为行使股东知情权。
一、定义
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基于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分析,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
二、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实务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根据最高法统计,至公司法解释四发布时,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纠纷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如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股东其他权利也难以实现。另外,股东知情权诉讼不仅限于被侵权时的被动防守,还可以为实现其他权利而主动出击。
股东知情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预判,法院在无法定或明显证据证明股东知情权将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都会支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常常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平衡,故法律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限制,也即行权范围、公司拒绝权等。由此可知,在行使公司拒绝权时,公司利益受损是举证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应满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涉及到以下几点:
(1)前置条件的限制对象
前置条件的要求仅限于对会计账簿的查阅,其他材料的查阅或复制没有前置条件要求。
(2)前置条件的内容
股东提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知情权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股东已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其中需说明查阅目的;
②公司明确拒绝股东查阅请求或15日内未予答复。
四、总结
在前言所述情形设置下,股东知情权并不是针对公司采取其他措施的必要前置程序,但往往只有在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后才能更准确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从而为接下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