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与规范意识 1.体系意识及其意义 研习民法,若要迅速得其要诀,实现事半功倍,务必要先从体系入手。在体系的背景下,再来理解具体的概念与制度,方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困惑。 缺少体系意识,常见困惑有二: 其一,弄不清民法各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感觉民法知识杂乱无章。 其二,对于民法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对于某些制度理解的根本性错误。欲克服此困惑,除却体系意识,别无它途。 比如,“交付标的物”在民法中的使用,有时交付标的物是为了让债权合同本身成立生效,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时交付标的物是为了让物权发生变动,是否交付都与债权合同的效力无关,如动产的买卖。要准确理解,就要看“交付标的物”在民法知识体系中出现的位置。 2.规范意识及其意义 民法的世界,是一个规范世界。研习民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人试图走进规范世界的过程。 学民法,首先就要理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差异。事实,是芸芸众生的现实生活;规范,是立足于现实生活,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追求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新世界,在这个新世界中,任何一个名词或者概念,一旦被创造出来,即获得了全新的生命。 基于这种差异,研习民法,最要避免的,就是将自己在生活中对于某种表达的理解,直接当作民法规范世界的含义。此种望文生义,乃研习民法之大忌。规范意识之确立,旨在消除此种错误的思维。 比如,“法定”一词。债法中“法定之债”对应的是“意定之债”,此时“法定”相对概念就是“意定”,“意定”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典型代表。物权法中“法定孳息”对应的是“天然孳息”此时“法定”相对的概念就是“天然”,即在孳息中,只要不是天然的,就是法定的,如约定的租金就是法定孳息的典型代表。 贰 | 区分两种“先后”的观点 1、时间的先后 生活中理解的先后,通常是时间的先后,如今天学民法,明年学刑法。但是民法中讲先后时,常指的是逻辑的先后。 2、逻辑的先后 出于思维与表达需要,通常会先说某一个概念,再说另有一个概念,但是两个概念所指涉的事实往往是同时发生的。 比如,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基于人类思维中先因后果的逻辑,必然要说先有法律事实,再有法律关系,但是,这里的先后不是指发生时间的先后,而是逻辑的先后,因为法律事实出现的同时就立即会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再比如,民法中讲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时,通常先讲成立再讲生效,而且成立与否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生效与否的判断是价值判断,但是成立与生效的所谓先后也是逻辑上的先后,因为除个别情况下附生效条件、附始期或需要审批的法律行为之外,绝大多数情形,成立与生效是同时发生的,正因为此,合同法才会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