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说:“当今我们的法律已成为无本之木;人们不再认为法律是以普遍实在为基础,西方社会正在经历迷失自身的危险,不再相信它的过去和未来,民族主义的法律史学理论无法解释西方各法律制度在过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也无法昭示其目前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必须从整个法律传统的源头开始,尽可能深入最广阔的历史背景,追溯它走入当前困境的轨迹。” 而在柏拉图看来,律师必须听命于客户的要求,按客户的意图办事,无异于客户的奴隶,他说:“律师总是忙忙碌碌,似乎总有什么力量不断驱赶着他……他是一个奴隶。在他的主人面前,与他同是奴隶的伙伴们争论不休。……结果律师们变得敏锐而狡黠;他学会了对主人曲意逢迎、见机行事;他的心胸狭窄,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他就变得反常而且扭曲了。 与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不同,西方文化的另一源头“希伯来—基督教”信仰强调神本主义,一神论的信仰确认了绝对真理的客观存在,上帝之道即为真理,所谓“太初有道,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 因此,辩护制度应当接受绝对真理的约束,辩护必须在规则范围内行使。按照这种信仰观,辩护人在辩护时要受到限制,十诫中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当为辩护人之铁律;同时人权也须受到限制,正如亚伯拉罕在为罪城辩护的案例中所学习到的,保障人权不能以完全牺牲惩罚犯罪为代价。 首先,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正如亚伯拉罕对上帝的质疑不是为了攻讦上帝的缺失,而是向上帝申明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才能保证上帝惩罚的正当性。因此,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十诫中的“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遵循的规则。在任何国家,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证人作伪证等行为,都应该以犯罪论处。 其次,刑法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律师辩护权不是无限的,为了惩罚犯罪的需要,律师辩护应当受到合理的牺牲。同理,惩罚犯罪也并非唯一价值,为了辩护制度的发展,惩罚犯罪的需要也可适度让步。 司法机关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 严格说来,何教授接受被告人莫某的委托,也许只具有符号的意义,并不能改变对莫某的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能够通过本案案件的审理,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促进消防、物业等制度的革新,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才能实现法律人要追逐的正义。 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 法治社会需要律师,尤其需要律师为公众所厌恶之人提供辩护。只有当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先知亚伯拉罕所开创的伟大事业,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 |